按照商标法的规定,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,如果审查员在审查一件商标转让的时候发现有相同近似的商标,但处于已申请但未公告的阶段,他应该是有办法对付的,那就是二选一,要么核准转让,驳回注册申请,要么把转让申请压下来,公告注册申请,并等到注册申请核准之后再驳回转让申请。但假如这相同近似的商标处于已公告但未核准的状态,怎么办?审查员会陷入两难境地,如果核准转让,会产生相同近似的商标分属于不同权利人的矛盾状态(因为审查员不可能把已公告的商标收回来予以驳回);如果驳回转让,又于法无据,因为按照商标法,已公告但未核准的相同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转让的障碍,没办法依据其驳回转让。
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将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一下,或者以条例形式进行解释:相同近似的商标(含已公告但尚未核准的)须一并转让。